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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开具专用是否可以?价外费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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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111号》通知规定,销售额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规定,纳税人应缴纳并可单独开具专用,包括贴息费用、港口费、港杂费、保险费等价外收费。

法律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向购买方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包括贴息费用、港口费、港杂费、保险费……),应缴纳并可单独开具专用。

拓展延伸

专用是否适用于价外费用的开具?

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用适用于价外费用的开具。价外费用是指在商品或服务销售过程中,除了商品或服务本身的价格外,额外产生的费用,如运输费、安装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将与销售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价外费用开具专用。因此,如果您需要开具专用来报销价外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注意,开具专用需要满足一定的开票条件和程序,建议您咨询专业人士或税务机关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

结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向购买方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缴纳并可单独开具专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需要报销价外费用,可以开具专用,符合法律规定。请咨询专业人士或税务机关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交易原则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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