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关系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应及时补签劳动合同或离职,以保障个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者应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劳动者是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法律分析
如果终止了劳动关系,还在原单位工作,理应继续领工资,但是要尽早补签劳动合同或离职。因为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终止劳动合同后,个益难以保障。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后,是否还有权利要求未支付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有权利要求未支付的工资。劳动合同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失去了获得合法报酬的权利。无论是因为合同到期、解雇或双方协商解除,雇主仍然有责任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未结清的工资。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有权利继续追讨未支付的工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仍然有权利追讨未支付的工资。无论是因为合同到期、解雇或双方协商解除,雇主都有责任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未结清的工资。在此过程中,劳动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并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的个益难以保障,因此尽早补签劳动合同或离职是必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章 工 资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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