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国__________分行_______________支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院校
为帮助高等学校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甲方将在商业原则基础上,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审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二)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暂定为10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
(四)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执行。
(五)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及借款合同等资料。
(六)甲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按学年及时将学杂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费用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七)甲方追索借款人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八)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九)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十)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借款人在校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资料。
(十一)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资料。
(十二)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手续。
(十三)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十四)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十五)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三、违约责任
(十六)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十七)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条,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充条款(包括增、减修整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事宜
(十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行长(签字):_____________校长(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_____(币别)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仟元整,贷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元。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3.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 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二、处分质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
三、质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质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的,质权人应将其保存的质物及权利证书交还出质人。
第十二条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拒绝或拖延交付质物,致使质押不能生效的,构成缔约过失,出质人应对质权人承担质押担保范围的赔偿责任。
二、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押无效;
2.出质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质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质押物。
三、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或缔约过失的情况下,出质人负有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质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解除与出质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或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2.要求出质人赔偿质权人因出质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遭受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损失);
3.仅需通知,将出质人在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对质权人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机构享有的债权与质押担保债权相抵消。
第十三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公证费及质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偿付。
第十四条 权利放弃
质权人给予出质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质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质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或办理。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和管辖
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效时,双方同意采用下述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人民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由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与诉讼或仲裁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合同。
第一条本协议作为_________号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国家助学贷款的特别约定。
第二条贷款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生活费贷款。
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由贷款人按学年在借款人办妥手续后____日内,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__________帐户_________________;生活费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由贷款人每月(季、年)___________日前(
2、8月份不发放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人在工行开立的帐号内。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借款人负担贷款的全部利息;若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负担贷款的全部利息。
第四条借款的展期: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或因病休推迟毕业的,可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但应在首期还款日10天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合同并生效后,借款方得以展期。
第五条借款人承诺:
1、保证向贷款人提供学习期间及今后就业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包括学校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并如实告知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2、变更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事项时,保证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3、在毕业前主动与贷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签订《还款确定书》,保证在毕业后仍按本协议履行还款协议。
4、保证毕业后每年至少与贷款人联系一次,提供本人最新的就业信息和联系方式。
5、保证诚实守信,若违反合同约定,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于每学年开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学年提款手续。
第六条介绍人承诺:
接受所在学校的委托,为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协助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2、召集借款人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以及毕业去向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4、建立、更新并管理借款人助学贷款基本情况档案;
5、有义务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催讨、追索。
第七条见证人承诺:
为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见证人,并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贷款人、介绍人全面了解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职业、收入、现居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现居地址、联系电话等;
2、在借款人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的最新变化情况;
3、督促借款人遵纪守法,按时履行还本息的义务;
4、向贷款人提供本人最新的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6、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催讨、追索。
第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承诺或约定义务;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休学、出国留学院或定居、退学现象;
4、借款人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5、借款人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贷款人认为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对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人认为确有必要的,有权在借款人学校内或各种媒体、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其姓名、地址、就读学校或就职单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事项,并将上述事项提供有关信用评估机构。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本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十一条本协议连同借款合同一式______份,贷款人、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包括以下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就读学校:
就读专业:联系电话:
学校地址: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家庭地址:邮政编码:
家庭电话:
有效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借款人父亲姓名:借款人母亲姓名:
有效身份证号码:有效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介绍人(签章):
地址: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
日期:年月日
与借款人关系:与借款人关系:
工作单位:工作单位: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日期:年月日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解决完成学业所需资金,经甲方所在学校批准,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 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用途借款用于。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其中:学费每年 元; 生活费每月 元。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年 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 至 。
第四条 借款支用
(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第一笔贷款支用。
(二)以后各笔贷款,甲方委托乙方按下列时间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1.用于支付学杂费的贷款于每年 月 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的前一天)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2.用于支付生活费的贷款于每 月 日(遇节假日提前)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二、八月份除外。
(三)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如甲方提供的账户因挂失、销户等原因无法入账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新的账户。
(四)甲方停止支用贷款时,需经所在学校批准,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第五条 借款利率
(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 ;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一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第六条 还本付息
(一)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甲方在读期间,即 年 月至 年 月按月归还借款利息;自甲方毕业次月起至贷款合同到期日止,即 年 月至 年 月甲方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法归还借款本息。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
(二)甲方委托银行自动从甲方在 银行开立的储蓄(卡)账户 中扣除每月本息额,因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还款日未受足额清偿的,未受清偿的贷款视为逾期贷款。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挂失,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三)甲方全部提前归还贷款本息,需经所在学校批准,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变化而调整。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当乙方认为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其偿还贷款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如不能提供,乙方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第 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它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甲方应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
(四)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五)乙方可以定期在学校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借款人违约情况。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借款的,乙方按逾期金额和天数以日利率万分之 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按挪用天数以万分之 计收利息。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提前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借款资料的;
3.甲方拒绝按受乙方对其行为表现及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
4.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6.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7.甲方发生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被开除等情况。
(四)乙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包括罚息):
乙方除本条第三项规定及甲方约定账户因甲方原因无法入账情况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乙方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住址(地址)、电话等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一条 介绍人负责向乙方推荐甲方的借款申请,并审核甲方本人资料的真实性;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债权保护措施。
见证人协助乙方全面了解甲方的有关情况。在甲方毕业时,见证人应向乙方提供甲方的毕业去向,协助乙方了解、掌握甲方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人民提出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见证人签字、介绍人的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关条款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有不同之处,以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七条 此合同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用款计划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介绍人、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分行
乙方: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为帮助高等学校中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双方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一、甲方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辖内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二、乙方负责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教育部门、银行及学校之间的关系。
三、乙方负责接收、审核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提交的贷款申请报告,核准各学校贷款申请额度,并抄送甲方。
四、乙方将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于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存入在甲方开立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专户”,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
五、甲方须于每季度_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分期限贷款余额、利息金额、50%利息贴息额。
六、乙方负责依据甲方实际发放的助学贷款额,经审核无误后,于每季度______日前向甲方划转贴息经费。
七、甲、乙双方分别在本系统对当年安排的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和户数进行统计,并由双方共同核对确认。
八、甲、乙双方应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计划安排情况、发放和收回情况、贴息款的划付情况、借款人的用款情况及毕业分配情况等进行及时沟通。
九、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国家助学贷款运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助学贷款收回后终止。
十一、双方订立的其他事项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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