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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在哪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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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局。专利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权利: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专利产品的进口权,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约定被质押的是哪一项或几项权利,当然标记权不得作为质押标的。质押合同登记申请的受理部门是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专利市场处。当事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质押合同登记:

①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②向中国专利局索取登记申请表,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登记申请表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刷。

③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专利权的有效证明;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④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登记费可由当事人协商负担。

⑤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并以缴费之日为登记申请的受理日,由此专利局启动审核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⑥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⑦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中国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用以出质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权必须有效。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

(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4)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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