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处理:《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有关的通知》规定: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在应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抵减。
2、财务处理:根据《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应纳税额。
3、会计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科目。《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有关的通知》第一条
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非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抵减。税控系统包括: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