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剥夺终身政治权利的,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