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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驳回起诉后诉讼保全的解除

来源:汽车vr网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在评价对象、适用法条、处理形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差异。驳回起诉评价程序意义,庭审过程可不完全走完;驳回诉讼请求评价实体意义,庭审过程需全部结束。驳回起诉适用裁定形式,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形式,可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

法律分析

(一)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二)适用法条及情形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和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请求,其起诉缺乏胜诉的证据。

(三)文书处理形式不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适用判决的形式;

(四)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程序法、实体法均可适用。

拓展延伸

解除判决驳回起诉后的诉讼保全:法律效力与程序要求

解除判决驳回起诉后的诉讼保全涉及法律效力与程序要求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驳回起诉后,原告所申请的诉讼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解除后,原告将失去保全措施所带来的权益保障。然而,解除诉讼保全并不意味着完全终止,法律仍要求在解除过程中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例如,必须经过审查、通知各方当事人,并依法作出书面决定。此外,解除后的法律效力也需要认真考虑,以确保解除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在解除判决驳回起诉后的诉讼保全过程中,法律效力和程序要求是必须严格遵守的重要因素。

结语

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评价对象、适用法条、文书处理形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差异。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评价。在解除判决驳回起诉后的诉讼保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效力和程序要求,以确保解除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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