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汽车vr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来源:汽车vr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具体如下: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qichevr.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