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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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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原告的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特点:(1)原吿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外国人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包括没有国籍的人和国籍不明的人,外国组织指外国的企业和团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不属外国组织。(2)被告必须为中国的行政机关。以外国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不属中国的涉外行政诉讼。(3)诉讼标的必须是中国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4)涉外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行政案件属于中国人民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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